深圳搬家网

欢迎查询搬家信息

深圳搬家公司为您服务

深圳搬家信息 站点导航 :     深圳搬家网 | 行业动态 | 搬家常识 | 搬家故事 | 深圳搬家公司
常识阅读

·深圳搬家公司招聘精品搬运工 要会

·深圳搬家公司不小心伤行到人应承

·百度撤下数十家假搬家公司信息

·为客户量身打造 日本搬家公司提供

·深圳搬家市场要比其它城市混乱

·罗湖搬家公司待遇低民工难找

·深圳南山搬家公司的发展趋势

·深圳福田搬家公司损坏家具不赔偿

·深圳宝安搬家公司提供服务

·深圳罗湖搬家公司教你如何安全搬

 
 
 
深圳搬家网 信息内容
深圳搬家公司不小心伤行到人应承担责任么
深圳搬家网   来源:网摘

张某因在解放小区买到新房需要搬家,遂到附近的某搬家公司(不具备法人资格,简称搬家公司),找到该公司的雇工丁某,并达成协议:丁某将张某旧房中的家具、衣物等搬至新居,张某支付搬家费用800元。第二天丁某驾驶搬家公司专用汽车前往张某住处。丁某将家具等物装上车后用绳绑好,驾车前往解放小区。因某路段泥泞,车陷入泥泞中,这时,路上行人王某自愿前来帮忙推车,车驶出泥泞后由于绳子松动,一木椅突然从车上掉下,不慎砸伤王某的头部。王某为此住院18天,花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6300余元。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搬家公司、丁某共同赔偿损失。搬家公司辩称已将丁某解雇,丁某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出车后果自负,应由丁某赔偿损失。丁某则辩称他系搬家公司的雇工,他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他人造成损害,应由雇主搬家公司承担责任。 

    [分歧]: 

    对于搬家公司、丁某的行为性质及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,有以下四种观点。 

    第一种观点认为,本案中搬家公司、丁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,应按过错原则分别承担责任。丁某未经搬家公司许可擅自出车,装车不牢致木椅掉下砸伤王某,丁某的过错行为与致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,故丁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。搬家公司对丁某疏于管理、监督以致造成他人损害,因其事先不知道也未许可丁某出车,故其过错小于丁某,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。 

    第二种观点认为,本案中丁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,应由被代理人搬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: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,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,该代理行为有效。”因丁某系搬家公司雇工且驾驶搬家公司的搬家专用车,张某有理由相信丁某有代理权,据此与丁某达成合同(协议)并加以履行,那么该合同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都应由被代理人承担,故搬家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。 

    第三种观点认为,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无因管理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九十三条规定:“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,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,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。”因此,王某的损失应按照公平原则及“谁受益谁承担损失”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,由受益人搬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。 

    第四种观点认为,本案中搬家公司和丁某之间存在着特定的人身关系,即雇佣劳动关系,所以应适用特殊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,由雇主搬家公司对雇工丁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转承赔偿责任。 

    [评析]: 

    笔者认为第四种观点是正确的。 

    所谓雇主对雇工的转承赔偿责任,是指在雇佣劳动关系中,雇工在执行雇佣劳动的职务过程中致他人损害时,应由雇主对雇工的侵权行为依法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。它的构成要件是:(一)雇佣劳动关系的存在,是雇主承担转承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。若无雇佣劳动关系,显然应由致他人损害的侵害人直接承担法律后果,就不存在适用转承赔偿责任的必要。(二)侵害人与责任人的分离性,是转承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要件。一般侵权责任的侵害人与责任人系同一主体,而转承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并非侵害人。(三)雇工的行为是否执行职务,是转承赔偿责任的基本要件。只有雇工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的意志相一致,即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或其他物质利益,才可认为属于执行职务。否则,则系个人行为,由其个人承担责任。在归责原则上,适用过错

9 7 3 1 2 4 8 :

 

联系我们 | 帮助中心 | 意见反馈 | 条款声明 | 合作伙伴 | 站长统计 |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

深圳搬家信息网 专业提供深圳搬家公司信息

深圳搬家网 (WWW.99BANJIA.COM.CN )   Copyright © 2007-2008 版权所有